女子同居生子后,男友不告而別,尋找多年一直杳無音信。為了孩子的撫養問題,原告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撫養孩子,并承擔孩子李某某撫養費、教育費的,法院予以支持。目前,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1999年2月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不久便同居生活,2010年1月19日生育男孩李某某,同年2月,被告離家外出后,至今未歸。也沒有和原告聯系過,原告曾為了原告和孩子到廣州、東莞、深圳查找過被告,但都無音訊。被告的離家給原告和孩子的心靈帶來了極大的創傷,由于原告與被告同居時還沒達到法定年齡辦理結婚手續,至今原告與被告都沒有登記結婚,為了孩子的撫養問題特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同居期間生育的孩子李某某,是非婚生子女,原、被告均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告自2010年2月外出后至今未歸家,孩子李某某一直隨原告生活,已形成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考慮到穩定的生活環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因此,原告要求撫養孩子李某某,并承擔孩子李某某撫養費、教育費的請求,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于危害和歧視。依照此法可以看出,法律對非婚生子女實行平等對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受父母撫養的權利。現代社會,隨著人們觀念的開放,男女之間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同居生活在一起的現象并不少見,其中一部分甚至會生育子女,這樣非婚生子女的人數日趨增多。而當沒有婚姻關系的父母因某些原因導致解除同居關系時,非婚生子女該如何撫養,其合法權益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該案的依法處理清楚地告訴我們,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當父母雙方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沒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能更好地保障和維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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