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贛州市章貢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胡某芳,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拖欠他人80余萬元欠款長達兩年多。2015年3月4日,經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大常委會許可,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胡某芳依法實施拘留。2015年7月19日,該院裁定追加擔保人胡某俊為被執行人并裁定拍賣其房產,2016年3月29日,該房產被順利拍賣,清償貸款余額后,剩余款項能基本保證案件執行到位。
被執行人胡某芳,男,原湖邊鎮湖邊村書記,贛州市章貢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進行調解,由胡某芳償還陳某本金85萬元及利息,朱某英(胡某芳之妻)、贛州市芳英禽業食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胡某芳未按調解書約定的期限及數額付清案款。陳某于2014年3月13日申請該院強制執行,該院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執行人胡某芳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胡某芳承諾分期還款,至2014年底還清。但之后被執行人胡某芳沒有按承諾履行付款義務。為使該案得以執行,執行干警先后多次找到胡某芳,要求其主動履行義務,湖邊鎮黨委也多次督促胡某芳盡快執行,但胡某芳拒不執行,致使案件執行拖延長達兩年。自2014年3月申請人申請執行至今,被執行人胡某芳只支付了12萬余元,仍有本息等共計80余萬元未付。
經查,被執行人胡某芳在湖邊鎮現有違章住宅一棟(建筑面積500㎡,2012年建成,無證),老房子一棟(建筑面積300㎡,90年代建成,有房產證無國有土地證),均無法處置。2012年被執行人胡某芳支付20余萬元首付款按揭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產登記在其子胡某俊名下。執行中,胡某芳再次承諾分期付清欠款,但申請人陳某要求被執行人胡某芳提供登記在其子胡某俊名下的房產抵押或由胡某俊來做擔保人時,胡某芳卻明確予以拒絕。此外,胡某芳和妻子朱某英開辦的贛州市芳英禽業食品有限公司一直在正常生產經營,同時在南昌市投資了板鴨食品加工。但該院查詢被執行人胡某芳、朱某英及贛州市芳英禽業食品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時,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及流水,該院認為胡某芳存在為規避執行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
該院認為,被執行人胡某芳身為人大代表本應帶頭遵守法律履行法律義務,卻在法院執行中拒不如實報告財產,有償還債款的能力,卻多次不兌現還款計劃的承諾,惡意拖欠案款、隱匿財產規避執行,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法律的權威,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該院于2015年2月8日報請章貢區人大許可對章貢區四屆人大代表胡某芳實施司法拘留,章貢區人大常委會于2015年2月26日批復準予對胡某芳司法拘留。該院于3月3日正式收到批復,在再次督促胡某芳履行判決義務無果的情況下,3月4日果斷對其宣布實施司法拘留十五天的處罰。宣布拘留后,胡某芳先后委托其妻朱某英交給申請人陳某113500元欠款,并與申請人陳某達成執行和解,保證在四個月內分期付清余款,同意用登記在其子胡某俊名下位于贛州市章貢區國際時代廣場3棟1503的商品房一套擔保,如到期沒有付清,其子胡某俊愿負擔保責任并由法院拍賣該房產。此案執行取得突破性進展。申請人陳某因此對胡某芳表示了諒解,同意提前解除對胡某芳的拘留。
2015年7月19日,該院裁定追加擔保人胡某俊為被執行人并裁定拍賣其房產,2016年3月29日,該房產被順利拍賣,清償貸款余額后,剩余款項能基本保證案件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