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用患者的照片做宣傳,構成肖像侵權。近日,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醫院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小嬌精神損失費1萬元。
小嬌兩歲左右時因被開水燙傷,導致頸部及胸部留下疤痕。2004年,八歲的小嬌在綦江某醫院做了瘢痕松解手術治療。手術完畢,該醫院未經小嬌及家人允許,將印有小嬌左頸部瘢痕的上半身照片兩張張貼于該院燒傷科宣傳欄,只在照片眼部做了模糊處理,但處理顏色較淺。照片配有相關宣傳文字。2014年小嬌方知此事,遂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停止侵權,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醫學普及的公益性質和公民合法權利應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以救死扶傷為目的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公民肖像可能并不違法,但通過在照片上配寫宣傳醫院治療效果的文字,則已經超出了醫學普及的范疇,該制作和使用肖像不乏經濟目的,被告醫院已侵犯了小嬌的肖像權。
鑒于小嬌照片張貼在燒傷科樓道這一特定的范圍,并未以其他形式大肆宣傳;且醫院對小嬌照片作了技術處理,雖然并未達到完全模糊的效果,但對照片上人物的辨識客觀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故醫院的侵權行為給小嬌精神上造成的影響較小。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