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對朋友的信任,李某好意將自己的信用卡借給王某使用,卻沒想到自己與好友一同成為了被告。近日,哈密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一起朋友之間因出借信用卡引發的訴訟案件。
被告李某與胡某系朋友,2014年李某將自己辦理的信用卡出借給胡某使用,此后李某的信用卡一直由胡某持有。2015年胡某從該信用卡中透支5萬元,還款期限屆滿后,胡某無力償還,便找到原告王某幫忙歸還透支款項,承諾王某幫忙歸還透支款項后,王某可持有該信用卡消費或取現5萬元作為償還王某代為清償的款項。王某償還了信用卡中透支的萬元后,胡某便將信用卡交付給王某持有,并告知王某信用卡密碼(胡某在找王某代為歸還透支款項的過程中,并未告知王某該款是由其本人透支使用)。王某按約定使用信用卡時發現該卡無法正常使用,遂將胡某與李某告至法院,要求二人償還其代為清償的5萬元。
庭審中,王某與李某之間的爭議較大:王某稱其代為清償的是李某的信用卡,在償還透支款項過程中不知道透支款項的實際使用人是胡某,堅持要求李某承擔責任。李某則認為自己是出于信任朋友胡某,才把信用卡借給胡某使用,自己不認識王某,也未承諾王某任何事宜,王某為什么要替自己還錢,故不愿意承擔還款責任。胡某則顯得十分尷尬,雖愿意還錢,但因自身原因,還款期限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同時又深感愧對朋友,本是好意幫自己,卻讓朋友坐上被告席。
庭后,承辦法官充分考慮到這起案件的特點,認為此案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調解。本著“公正司法,為民解憂”的原則,努力與矛盾雙方講道理、明法律,化解了雙方之間的抵觸情緒,使案件得以順利解決。
【法官說法】
朋友之間關系好、相互信任、互相借用對方物品是常有之事,也是人之常情,但也總有底線,有些物品是不能出借的。例如本案中的信用卡,信用卡與個人的身份密切相關,是銀行根據個人經濟能力、信譽度辦理的,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賬戶。持卡人出借自己的信用卡,就等于出借了自己的信用,一旦出現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就會帶來諸多不便,金錢、信譽等都有所影響,甚至會惹上官司,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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