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李某課間嬉鬧,不幸致使同學葉某左眼九級傷殘。雙方因賠償發生分歧,受傷學生家長將學校及肇事學生告上法庭。近日,呼圖壁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該起小學生致使他人受傷的健康權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小學向葉某賠償10萬元、李某的父母向葉某賠償1萬元的協議。
2015年3月9日,某小學在課間操期間組織學生在校園內撿垃圾,李某不小心將垃圾扔到原告葉某的頭上,造成葉某左眼眼球穿通傷伴異物,左眼角膜裂傷,經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后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葉某一怒之下,將某小學及李某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損失13萬余元。
承辦法官考慮雙方都是未成年人,向其父母及某小學釋明法律及利害關系,并指出孩子正處于成長階段,父母應正確培養孩子,提高孩子為人處世及處理糾紛能力。經該院法官耐心細致的工作,最終葉某、李某及某小學達成上述協議。
【法官說法】
《民法通則》規定,10周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教育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配合學校,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父母對在校學習期間的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法定的監護職責和配合學校進行教育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小學生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孩子在學校時,學校應當盡到教育和管理義務,如果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教育和管理義務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未成年人李某在校期間造成他人受傷,未成年孩子的父母應當對其孩子實施的傷害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因學校未盡到安全防護義務,學校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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