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雇傭的貨車司機在運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行人高位截癱,二級傷殘。作為車主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其不僅在領取保險理賠款后拒不賠償,而且還將肇事車輛予以轉賣玩起“失蹤”,逃避執行十余年。近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郝富榮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2004年12月,郝富榮雇傭的司機郝某清駕駛郝富榮所有的重刑貨車,在甘肅省嘉峪關市迎賓路附近發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張某娥左下肢截肢、右下肢大腿高位截癱,經鑒定為二級傷殘,駕駛員郝某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后,張某娥向法院起訴,要求車主郝富榮和駕駛員郝某清賠償有關損失。2006年1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郝富榮、郝某清連帶賠償張某娥各項損失共計490977.43元。判決生效后,張某娥向原嘉峪關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郝富榮于2006年4月支付6.7萬元后即長期下落不明。
執行法院后來經調查了解到,事故發生后,郝富榮曾于2005年6月22日從中國人保白銀分公司轉賬領取保險賠償款218686元,其中含第三者損失16萬元;同年6月28日,郝富榮將肇事貨車以13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他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執行法院認為,郝富榮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于2014年11月將有關線索向當地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后,將郝富榮列為上網追逃對象,并迅速將其抓獲。懾于法律威嚴,郝富榮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檢察機關對其提起公訴前,將剩余未履行的528012元賠償款全部支付。
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對郝富榮被指控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郝富榮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考慮到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并已將賠償款履行完畢,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此案對于維護司法權威、共筑誠信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郝富榮作為交通事故車輛的車主,經生效判決確認應與駕駛員共同對傷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其領取保險理賠款后,還將肇事車輛予以轉賣,攜款隱匿行蹤,應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郝富榮轉移資產、逃避執行時間長達十年,終究不能逃脫法律對其應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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