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交通肇事死亡 妻子承擔賠償責任
丈夫王某與妻子劉某為多年夫妻,婚后一直以夫妻共同購買的貨車搞運輸維持生活。因為疲勞駕駛,王某在一次貨運途中與趙某駕駛的車輛相撞,不幸當場死亡,趙某身受重傷。由于差3萬元醫療費,趙某要求王某妻子劉某賠償。劉某以不是自己造成事故為由予以拒絕。而后,趙某將劉某起訴至法院請求賠償,獲得法院支持。
2015年7月12日晚,王某由于長途駕駛疲勞過渡,與趙某駕駛的車相撞,王某當場死亡,趙某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做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趙某經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5萬余元,除保險公司的賠付外,仍有3萬余元沒有著落。趙某要求劉某賠償,劉某拒絕,稱交通事故由丈夫王某造成,不應由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應在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內,對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擔賠償責任。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王某與劉某婚后以夫妻共同購買的貨車搞運輸,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王某造成趙某受傷,由于王某死亡,其妻劉某應在共同財產的范圍內對趙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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