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偷排有毒物獲刑六個月
男子關某某租賃廢舊養豬場作為煉油場所,將未作任何處理的廢水直接排入河水。環保局在接到群眾舉報后,現場取樣檢測出大量苯類有毒化學物質。事后,關某某主動投案自由。近日,孟津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2014年1月,家住開封市的關某某通過聯系邢某,租賃孟津縣朝陽鎮某村楊某某的廢舊養豬場作為煉油場所。2014年2月,煉油廠開始試生產。2014年4月29日,孟津縣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經檢查下達拆除通知書,并現場提取廢水、廢油及滲坑內的殘渣送檢,檢測出大量苯類有毒化學物質。2015年10月30日,關某某到孟津縣朝陽鎮派出所投案自首。2015年11月24日,孟津縣檢察院指控關某某在煉油過程中利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向孟津法院提起公訴。
孟津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關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關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典型意義】
近年來,環境問題已成為全球關注的熱點問題,十八界五中全會更是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五大發展理念,環境問題與人類的生存發展緊密相連,環境污染不僅破壞了人類的生存空間,還危害了人類的人身安全,因此對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應予從嚴懲處。無論企業還是個人對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及損害,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該案件的宣判,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踐行綠色、共享的發展理念,對相關企業和個人以警示,號召全社會提高環保法治意識,不可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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