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于離婚的董某與妻子曉妮辦妥了協議離婚手續,其中涉及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分割,董某答應分期給付曉妮145萬元作補償。之后董某后悔了,遂與父母以原告身份將曉妮告上法院,要求撤銷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請求法院判令曉妮只享有涉案房屋10%份額。近日,上海靜安法院作出判決,對董某等人之訴不予支持。
2011年初,董某父母、董某及曉妮與開發商簽訂房屋預售合同,共同購買本市靈石路一處建筑面積近90平方米商品房,總房價為266萬余元及16萬元的地下層車位。開發商出具發票,證明收到部分購房款186萬元。當年10月,董某父親曾書寫收據,證明收到曉妮購房款45萬元。2013年3月,董某與曉妮結婚,婚后未生育。
然而董某與曉妮的婚姻關系僅維持了1年就瀕臨危機。兩人于2014年4月簽署《離婚協議書》。因涉及婚前共同出資購房,雙方約定由董某分期補償曉妮145萬元,待曉妮拿到上述款項后,自愿放棄涉案房屋及對應車位權利。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間,董某一方先后3次共給付曉妮40萬元。
董某及其父母訴稱,他們與曉妮簽署《離婚協議書》,曾表示補償曉妮145萬元,但該房產分割約定有違公平原則,完全是曉妮利用董某急于離婚心理,迫使董某作出不真實意思表示,損害了董某父母作為房產共有人權益,因此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其中曉妮僅享有10%權益。而曉妮則辯稱為共同購房,她出資款為45萬元,認為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意思真實屬有效。
【法官說法】
董某與曉妮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內容明確,意思清晰,文字表述無歧義。董某身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理應知道簽署《離婚協議書》的法律后果,現董某一方以該協議有違公平原則,損害了董某父母應享有的權益,該陳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董某及父母一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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