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建設城鄉社會保障體系
充分實現公民社會保障權利
社會保障權利是公民應享有的一項重要人權。中國政府2012年6月發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將“完善各類社會保險制度,促進社會救助制度城鄉均等覆蓋,提高社會保障水平”作為人權發展事業的首要規劃目標之一?!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圍繞這一目標,中國政府積極穩妥地推進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全面建立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全全民醫療保險制度體系,加快建設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初步建立了世界上規模最大的符合現階段中國社會實際的社會保障體系。
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養老覆蓋面和保障水平不斷提高。2014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強化了城鎮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障一體化平等保護的基本理念,用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取代原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著力解決了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銜接問題。通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國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人口已超過8.4億人,形成了世界覆蓋人口最多的養老保險網絡。為進一步提高養老保險的公平性,擴大保險覆蓋面,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同時,統一提高了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使廣大企業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得以共同享受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
深化構建全民醫療保障體系,充分保障公民的健康權利需求。醫療保障體系不僅為“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提供了物質保障,也是避免公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保障人民免于貧困的權利和適當生活水準權的制度支撐。從2009年“新醫改”開展以來,中國政府一直堅持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產品屬性,積極構建覆蓋全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為廣大城鄉居民的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需求提供經費支持。經過這些年的努力,中國已經建立起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簡稱“新農合”)為骨干的,基本覆蓋全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政府不斷加大對醫療保障經費的投入,2014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財政補貼標準提高到320元,占籌資來源的絕大部分。新農合已經改變了以往主要依靠參合農民自愿合作籌資的合作醫療性質,成為以政府財政投資為主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積極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提高大病報銷比例,對于重特大疾病患者給予救助,在提高醫療服務的可及性的同時,避免重大疾病給患者及其家屬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
完善社會救助制度,保障困難公民基本生活?!渡鐣戎鷷盒修k法》于2014年2月由國務院頒布,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初步構建起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在內的,以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為特征的社會救助體系,并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充分銜接。對于家庭成員收入低于當地最低收入水平的家庭,通過最低生活保障確保其獲得基本生活來源,并在教育、醫療、住房、就業等方面為其提供特殊支持,使其得以保持適當的生活水準。對于因自然災害、火災、交通事故以及家庭成員突發疾病等原因造成的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通過建立和實施受災人員救助和臨時救助,及時、有效地解決他們暫時性、階段性基本生活困難。對于缺少贍養、扶養和撫養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通過特困人員供養,為其提供基本生活、醫療等條件。對于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助,提供食宿、就醫等援助。社會救助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底線性、基礎性、補救性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明確與強化。
落實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平等保護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權利。長期以來,中國在社會保障中形成了城鄉二元化格局,城鄉居民之間在社會保障的覆蓋面、保障水平、服務內容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影響了城鄉居民享受社會保障的平等權利。同時,原有的城鄉保障體制之間存在著制度運行不能銜接、資源分配不夠均衡、保障信息不能共享的問題,加劇了城鄉分割,不能適應人口流動性和農村城鎮化發展的需求,制約了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和資源市場的形成。《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機制體制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標,提出“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保體系。”根據《決定》的要求,中國政府積極推進養老、醫療、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一體化建設。在養老保險方面,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醫療保障方面,全國試點地區積極推進城鄉醫療保障的統籌化、一體化,目前已有多個省份或社會保障統籌地區實現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并軌,代之以覆蓋城鄉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2015年兩會期間國家衛計委有關負責人指出,年內“兩?!睂⒃谌珖秶鷥葘崿F并軌?!渡鐣戎鷷盒修k法》則規定了城鄉統一的特困人員供養制度,取代了實施多年的城市“三無人員”救助和農村“五保戶”供養制度。這些制度的落實,使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權利日益均等化,提高了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水平,全面改善了社會保障對于流動人口的覆蓋。(滿洪杰 作者為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刑事司法中的人權保障
現代法治國家中,人權應是一切制度與規則的出發點和歸宿。而法律體系在本質上本身就是人權的表達體系,司法是法律實施的主要方式,是將觀念正義轉化為現實正義的重要路徑。這一過程同時亦實現了人權從無形到有形,從應然權利、法定權利到實有權利的轉化。十八大以來,特別是《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重要文件中,屢次將“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作為一項重要命題提出,這是對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原則的重申。刑事司法最能體察人權是否在司法中得到保障,因為它關涉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在刑事司法中,非法證據排除以及冤假錯案糾正等具體規定,對于人權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非法證據往往通過刑訊逼供、暴力、威脅、誘騙等不文明的方式獲得,而最典型的就是被稱之為西方中世紀“證據之王”的口供。非法證據,特別是通過不文明手段獲取的口供,會使刑事案件在實體判決中的人權保障功能失靈,嚴重侵犯公民基本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1996年的司法解釋中就已有說明,并在長期司法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2013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的行為,從而杜絕通過以“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為核心判斷要件的“痛苦規則”,建造以內心自由為前提的“自白任意性規則”,強力清除非法證據這一長期潛伏在刑事司法中的毒瘤。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工作報告中提出:“堅決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尊重和保障人權,恪守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原則,嚴格排除非法證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將“排除非法證據”等具體規則寫進工作報告。報告同時也承諾,“從錯案中深刻汲取教訓,強化證據審查,發揮庭審功能,與公安、檢察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015年的工作報告中,又進一步強調:“切實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堅持公開審判、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訴訟制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權、申訴權?!?014年,各級人民法院對518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其中糾正一批包括“呼格吉勒圖案”在內的冤假錯案,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辦案人員的責任。檢察機關同樣把嚴防冤假錯案作為必須堅守的底線。對從申訴或辦案中發現的“徐輝強奸殺人案”“黃家光故意殺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殺人案”等冤錯案件,認真復核證據,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支持人民法院糾錯。
可以預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非法證據排除和案件審理終結后的冤假錯案追究制度,特別是中央提出對錯案的終身追究制,將最大限度地杜絕冤假錯案發生。而“不公正的司法審判敗壞的是水源”之類我們耳熟能詳的法諺將不再停留在口頭上,將作為一種精神,伴之以“疑罪從無”“罪刑法定”的刑事司法原則,融入每一個司法工作者的規則意識,使刑事司法的人權保障功能得以切實發揮。(張永和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人權教育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通過環境法治開啟
環境權益保護新篇章
近年來,人民群眾的生態意識明顯提高,人們對于清潔的空氣、水及良好、舒適生態環境的向往也越來越迫切。2014年,伴隨著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國環境保護進一步納入法治軌道,環境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司法保障取得較大進展。
首先,經歷了四年期間四次審議和兩次公開征詢意見,2014年中國迎來了“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1979年試行、1989年頒布的環境法,已經施行了20多年。針對處罰力度弱導致違法成本低等問題,這次修訂使得環保法“長出了牙齒”。如針對持續性污染行為的“按日計罰不封頂”制度,大大加重了污染企業的違法成本,倒逼企業迅速糾正違法行為;為應對嚴重霧霾,實行大氣污染區域聯防聯控,建立公共監測預警機制;列舉地方環保負責人“引咎辭職”事由,加重地方政府環境監管責任、打破地方環境污染“保護傘”;新增專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擴大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等。這些新增加的法律規定體現了“重典治污”的態度和保障公眾環境權益的決心,而環保法修訂的過程更是體現了環境立法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的特點,詮釋了程序性環境權利的實現過程。各項配套環境保護規范性法律文件相繼推出,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的生態文明法律保障的制度體系。
其次,環境權的司法保障在2014年取得了突出進展,公民環境訴權的實現更加便利。其一,從司法體制上看,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內設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為推動環境司法專門化的重要舉措,為環境資源審判提供了可靠的審判組織保障。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中分別對各地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案件較多的基層法院設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或合議庭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要求。專業化的審判機構和隊伍建設有助于當事人環境訴權的實現。探索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歸口審理(即“三審合一”)和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優化環境審判資源,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危害。其二,環境資源審判職能得到切實加強。嚴懲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刑事犯罪,暢通環境民事案件審判,保障環境行政案件當事人的訴權行使,加大環境案件執法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集中公布了九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和十起環境保護行政案件,此舉既向全社會宣示了司法機關著力保障公民環境權利的決心,又為各地環境資源審判提供了范例,為環境污染受害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其三,2014年底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受理條件、原告資格、辦理程序、賠償責任方式等內容。據此,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都可作為原告參與環境公益訴訟。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向南平中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成為首例環保法修訂施行后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目前案件已經開庭審理。
第三,環境執法更加嚴格。僅有一部長滿鋼牙的環保法而不發力,仍無法“咬”出一片“青山綠水”。新環保法著重墨加強政府的環保責任,尤其是規定了政府問責機制,這些都需要配套措施進一步落實。值得關注的是,2014年底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運用綜合手段加大懲治力度,明確對典型環境違法行為的剛性要求,大力推進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據不完全統計,新環保法生效兩個月左右的時間里,實施按日計罰案共15件,個案最高罰款數額為190萬元,罰款數額達723萬元;實施查封、扣押案共136件;實施限產、停產案共122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全國各地環保機關的執法力度明顯加強。
環境權在中國政府兩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都有明確規定。十八大報告指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中國特色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目的和最終結果是為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環境權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出發點與歸宿。修訂環境保護法以及環境司法和執法領域的一系列新舉措是中國邁向環境法治道路上的重要基石,它們必將更好地保障公民環境權利逐步得到實現。(唐穎俠 作者為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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