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公開力度應加大
“紅頂中介”由來已久,究其原因,一是有法不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第三段明確規定,“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規定成了空文。
二是無法可依,當前的一些法規重權力,輕責任。如2005年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主要針對環評機構和人員的行為規范,針對環評審批行政機構和人員的行為規范要求,未將防止利益沖突的規定具體化,忽視了政府機構的責任。對公民權利也未落到實處,現有法規盡管有公民參與條款,但缺少剛性而具體的要求。
不獨環評機構如此,其他領域的“紅頂中介”亦邏輯相仿,對沖了改革成效,讓簡政放權效果打了折扣。
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修改相關法律和法規,從利益上讓中介與相關審批行政機關脫鉤,政府帶頭依法行政。其次,加大公開力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加大政務信息公開力度,提供制度支持,確保公民的參與權,提供各種切實可行的參與工具等。(萬鵬飛 作者為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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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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