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寧今年集中整治“中國式開車”,因此出現了全國首例“斑馬線之罰”行政案件。案中駕駛者因未禮讓行人,被罰款100元并記3分。該案歷經行政復議、海寧法院一審判決后,9月16日,嘉興中院二審作出駁回駕駛者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判決書稱:機動車禮讓行人,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內在要求。(法制網9月16日)。
此案自發生之日起就在媒體上引起熱議,有人認為一些司機開車霸道,應當處罰;有人則認為如果行人過斑馬線就要停車,時間成本太高。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法條規定中,“應當”即“必須”。據此,案中誰是誰非,當已無疑義。筆者由此想到,此事雖然很小,卻很常見,而且涉及道德與法律關系這一基本問題,也因其常見而具有普遍意義。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告訴我們,一個民族的道德習慣,對其法律的制定與實施有著極為深刻的影響。與此同時,法律的實施,反過來又有助于人們道德的養成,兩者相互交融,相得益彰。以此來觀察本案,對于駕駛者來說,既要靠道德來自律,也要靠法律來約束。
設置斑馬線的意義,是保護行人。在沒有紅綠燈的路口,行人有從這一“保護線”上優先通過的權利。如果處于強勢地位的機動車不禮讓,就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該案交警庭審中出示了數據:2013年至2014年,全國因未禮讓斑馬線行人而發生的交通事故達4907起,造成1145人死亡。因此,駕駛者抱著敬畏生命的態度,懷有禮讓之德,并以此自律,守住駕駛底線,共創汽車文明,將會讓行人心懷感激,也讓旁觀者心生暖意。
但單靠道德自律是遠遠不夠的,還須運用法律來約束。而且,讓涉案人承擔觸犯法律的后果,既有約束的示范作用,還可讓其他人警醒,從而轉化為自我約束。因此,無怪乎此案中的交警要當庭感謝那位原告,說這次起訴除了督促他們進一步做好執法工作外,還相當于就“斑馬線禮讓行人”進行了一次普法宣傳。
筆者曾聽人說起在我國澳門地區過斑馬線時的經歷:他在斑馬線前看到有車開來,便在馬路邊站住了,讓他意外的是,那輛車減速后竟也在斑馬線前停下來。他不解地望著這輛車,車主則將手伸出窗外,示意他先過。在其他很多國家和地區,行人在馬路上也有最高的優先通過權,這一方面因為駕駛者有良好的行車素質,另一方面因為他們有嚴格的法律約束。浙江海寧的這起案件,其意義或許正在于促使我們多進行一些德與法如何更好地實現良性互動的思索。(谷彬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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