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不宜“霸氣”
近日,陜西某村出臺規定:村民不交垃圾清理費就不收養老保險、合作醫療等費用,取消一切政府優惠政策,不予辦理一切事務。事后,村干部說這一規定是“嚇唬”村民的。言語中的“霸氣”和“要挾”,不僅可能激發村民的反感,也可能消解征收垃圾清理費這一有利公共利益行為的正向意義。
村規民約的“霸氣”,往往來自于服務意識和法治意識的淡薄。村規民約不只是一紙規定,還要依法依規和維護公益。唯有端正好出發點,才能得到村民發自內心的認同,實現村規民約的真正作用,促進鄉村的和諧、健康發展。(作者 門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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