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育兒子數十年,通過親子鑒定方知非非親生。于是,男子將前妻與孩子生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30余萬元。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黃先生與藍女士于上世紀70年代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兩人共同將其撫養成人,期間花費不少心血。不久前,黃先生通過親子鑒定得知孩子非其親生,于是與藍女士協議離婚。
原來,孩子的親生父親是藍女士的青梅竹馬梅先生。藍女士與梅先生自小相識、感情甚密,卻未能結為連理。
養育兒子數十載,一紙親子鑒定卻告知孩子并非親生。身心受到極大傷害的黃先生將前妻藍女士和孩子生父梅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兩人共同承擔其經濟支出與精神損害賠償共計130余萬元。近日,經過審理,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先生前妻藍女士賠償黃先生孩子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8萬余元,梅先生賠償黃先生孩子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4萬余元。
【法官說法】
夫妻之間負有忠實義務,應當互相尊重。本案中藍女士與梅先生的行為所導致的后果已經使黃先生的物質和精神遭受相當大的損害,受害方可以據此追索撫養費、申請精神賠償。
一、對養育他人子女后向孩子生父生母追索撫養費應如何計算?
答: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其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結合本案實際,應以孩子成年當年度上海城市家庭人均消費性年支出為標準計算的基礎上,再酌情予以確定。
二:在何條件下可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
答:本案中藍女士與梅先生的行為所導致的后果已經使黃先生的精神遭受相當大的損害,受害方可以此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該金額可依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等由法院酌情予以確定。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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