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返還房屋義務 禹某被追刑責
夫妻已離婚,房屋判對方所有,但被執行人多次拒不執行返還房屋義務。近日,禹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情節嚴重,被新疆伊寧縣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
2013年4月12日,馬某向新疆伊寧縣法院起訴與禹某離婚,伊寧縣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將位于伊寧縣愉群翁鄉下皇宮村的三間房屋判歸馬某所有。后因禹某拒不交付房屋,馬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伊寧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伊寧縣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執行人禹某留置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伊寧縣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司法拘留決定書,對被執行人禹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被執行人仍多次抗拒執行。2014年10月17日伊寧縣法院再次對被執行人禹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伊寧縣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被執行人禹某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將其移送伊寧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伊寧縣公安局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6日將案件移送伊寧縣檢察院,縣檢察院于2015年1月15日對被執行人禹某提起公訴。經審理,伊寧縣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伊縣刑初字第27號刑事判決書,判處禹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禹某于2015年3月9日將位于伊寧縣愉群翁鄉上皇宮村的三間房屋交付給了申請執行人馬某。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執行人禹某有能力履行義務,但長期抗拒執行,雖經兩次拘留仍不思悔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抗拒執行的主觀惡性大,情節嚴重,理應追究刑事責任,彰顯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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