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作抵押卻沒辦登記手續 輸了官司
手里握著抵押合同和房產證原件,本以為對方不還錢會有所保障,結果卻吃了抵押未辦理登記的大虧。近日,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市民李某因不懂法而懊悔不已。
王某以生意周轉為由向李某借款60萬元,并為李某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李某人民幣陸拾萬整,借期一年。”同日,王某的朋友胡某為李某出具抵押擔保書,約定將胡某所有的房產抵押給李某作為擔保。該抵押合同簽訂后,胡某將房產證原件交給李某保管,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還款,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李某借款60萬元,同時對胡某抵押的房產行使優先受償權。被告胡某以抵押未辦理登記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不動產抵押物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現雙方約定的抵押房產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尚未設立,故對原告李某要求對涉案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語】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出借人往往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物作為擔保。而抵押權的實現,并不是以占有抵押人提供的房產證為條件,而應在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的規定,不動產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未設立,出借人不能依據抵押合同享有優先受償權。(王建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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