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開餐館選用他人商標系侵權
關某在國家工商總局注冊有“老麻”文字商標,核定使用的項目有:飯店、餐館、備辦宴席、快餐店、自助餐館、餐廳、自助餐廳,注冊有效期為200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2011年10月12日,關某授權蔣某甲在重慶市和四川省范圍內獨占使用“老麻”注冊商標,并可以以自己名義進行維權。2014年3月8日,蔣某甲發現蔣某乙在其經營餐館的招牌上標有“老麻抄手”字樣,蔣某甲認為蔣某乙的餐館名字侵害了其享有獨占使用的“老麻”注冊商標專用權,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蔣某甲經關某授權享有在重慶市和四川省范圍內獨占使用“老麻”注冊商標的權利,蔣某乙的餐館上標有“老麻抄手”,而“抄手”系一種食品名稱,不具有識別來源作用,僅“老麻”起到商標識別作用,故蔣某乙使用“老麻抄手”作為其店招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官說法
商標法明確規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蔣某乙使用的“老麻”商標和關某注冊的“老麻”商標相同,且蔣某乙將“老麻”使用在其經營的餐館上,與關某注冊的“老麻”商標核準使用的項目相同,故蔣某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法官提示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認牌購物已經成為我國消費者的一種習慣,而這個“牌”即商標,商標不僅起到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而且知名度高、信譽號的商標往往也代表著較高的商品服務質量。商家在給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起名字的時候,應當體現自身特色,使用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不能人云亦云,否則,別人已經注冊了的商標,還使用就構成商標侵權。另外,根據經營狀況和經營規模,商家也可以向國家工商總局注冊自己的商標。(重慶渝北區法院 楊楓 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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