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重慶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楊某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約定重慶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授權楊某在大連市中山區開設某某品牌產后調理恢復中心店,特許期限為3年,從2012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期間全部特許費為22萬元,每年支付品牌管理費2萬元,簽訂協議時,楊某需繳納1萬元保證金。重慶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向楊某提供美容設備,并對設備質量負責,因質量問題造成楊某損失的,該公司負責賠償。合同履行過程中,楊某認為重慶該公司提供設備質量有問題,起訴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加盟費、保證金及購貨款,并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協議屬于特許經營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提供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但其仍在經營,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向其提供的全部產品和設備均無合格證明或存在其他違法情形。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向其提供的產品和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原告不能繼續履行合同,且原告仍在經營,故不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特許經營,通俗地講就是加盟,加盟一個品牌,利用該品牌已經建立的市場知名度,利用特許人已經形成的一套經營模式和操作方法,不可謂不是一種經商的“捷徑”。但是,經商有風險,經營需謹慎。從法律上講,特許人開設的直營店和加盟人開設的加盟店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其承擔經營風險、民事責任也是獨立的。因此,加盟人在決定加盟一個品牌前應當進行深入的市場調研,包括其開設店鋪的地理位置、當地消費者的消費習慣,特許人直營店的經營狀況等。(重慶渝北區法院 楊楓 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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