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貨被判刑 罪責自負
2013年9月開始,被告人趙某陸續從外地進入大量假冒中華、天子、玉溪等多個品牌注冊商標的卷煙,后在其經營的煙酒店銷售,2013年9月15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住所查獲200條價值100990元的假冒中華、天子、玉溪等品牌注冊商標的卷煙。2014年1月9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進貨的面包車車廂內查獲222條價值129650元的假冒嬌子、天子等品牌注冊商標的卷煙。
法院經審理對上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確認,判決被告人趙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90000元。
法官說法
注冊商標是商標權人在國家商標局注冊取得的。該商標經過權利人的長期使用,該商標與其對應的商品或服務在相關消費者中建立聯系,注冊商標在消費者中的知名度也會隨著商品服務質量的提高而提高?!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單處或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銷售假冒中華、天子、玉溪等多個品牌注冊商標的卷煙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法官提示
生意以誠信為本。不要做、也不能做銷售假煙、假酒等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商品的生意,這樣的售假行為不僅侵害了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權利,更是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不僅會受到行政機關處罰,還要賠償商標權人經濟損失,同時,情節較重的,觸犯了刑法,構成犯罪,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要坐牢,并繳納罰金,得不償失。 (重慶渝北區法院 楊楓 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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