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不能生育,金先生卻發現自己和前妻的名字被作為新生兒的父母登記在《出生醫學證明》上。原來,是自己姐姐和姐夫盜用了自己的名字,為收養的孩子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為此,金先生將姐姐、姐夫以及醫院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索賠5萬元。日前,廣東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醫院侵權。
金先生結過婚,但至今沒有孩子,因為其前妻不能生育。然而,他發現自己和前妻的名字被作為新生兒的父母登記在《出生醫學證明》上。
原來,該小孩其實是其姐姐和姐夫收養的孩子,姐姐和姐夫盜用自己的名字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而發證的醫院沒有經過核查就發出錯誤的《出生醫學證明》。因此,金先生以侵犯姓名權為由,將其姐姐、姐夫、前妻余某以及發證的醫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并索賠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50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醫院的相關病歷資料中產婦的出生年月與余某的不符、沒有身份證號碼、沒有患者或家屬簽名,卻據此簽發了以金先生、余某為父母的《出生醫學證明》,醫院在父母信息的核實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并未盡到充分審查義務,侵犯了金某勇的姓名權。
由于醫院同意收回案涉《出生醫學證明》,消除該《出生醫學證明》對金先生的影響,而金先生也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對其造成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法院最終判決醫院收回案涉《出生醫學證明》,駁回金某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侵犯姓名權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關于姓名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法官提醒:市民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至于承擔責任的具體方式,《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從本案例可以看出,侵犯姓名權不一定會導致賠償損失,因為只有當侵犯姓名權造成了直接的、實際的經濟損失,或者侵犯姓名權使他人遭受了嚴重的精神傷害,才需要承擔經濟損失或者精神損失的賠償責任。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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