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以女兒生活費不夠為由,作為代理人將前夫馬赫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每月撫養費。但馬赫近幾年種棉花賠本,且已再婚并育有子女。日前,沙雅縣人民法院成功地調解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
事情還要回顧到2004年初,馬赫與趙敏自行相識戀愛,并于當年12月15日在沙雅縣民政局登記結婚,一年后生育女兒馬丹,婚后感情較好。2009年9月,兩人攜帶不滿5歲的女兒馬丹外出打工。
2010年11月,馬赫獨自一人返回沙雅縣家中種棉花,后馬赫多次請求趙敏帶女兒返回沙雅縣家中共同生活,但趙敏和女兒馬丹自外出打工后都再未返回沙雅縣,兩人為此經常在電話中爭吵,導致夫妻關系不和,家庭矛盾激化。
2012年8月24日,在沙雅縣法院的調解下,馬赫和趙敏自愿離婚,婚生女馬丹由趙敏撫養,馬赫每月支付400元撫養費。
2015年10月23日,女兒馬丹為原告、前妻趙敏為代理人將馬赫起訴,提出由于物價上漲且女兒已經10歲花費較大,加之前妻趙敏在庫爾勒市某購物中心作導購員,每月工資低,故馬赫給付的撫養費已經不能維持正常生活開銷,要求馬赫將撫養費增至每月1200元。
法庭審理查明,馬赫現已再婚并生育子女,近兩年種棉花賠本,經濟狀況困難,按法律規定比例計算,每月給付的撫養費已經達到標準。
庭審中,主審法官對前妻趙敏進行了耐心釋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20%-30%的比例給付。此案中,馬赫每月支付的撫養費并未低于法定數額,且近兩年種地賠本,趙敏作購物中心導購,收入相對馬赫穩定,雖然增加撫養費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如果按法律判決,定會駁回趙敏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又對前夫馬赫進行了親情和情理方面的耐心疏導。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一番情理法的耐心勸導下,雙方相互諒解了對方的難處,達成了一致協議:馬赫自2015年11月23日起將撫養費每月增加至500元,至到女兒馬丹滿18周歲止,今后馬赫還會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適當地增加一些撫養費,至此一場因撫養費引起的糾紛圓滿結束。(以上均為化名) (作者:沙雅縣人民法院 秦麗華 于江濤)
- 上一篇:
-
因探望婚生子起糾紛 法院判決每月探望一次
已是第一篇
-
因探望婚生子起糾紛 法院判決每月探望一次
- 下一篇:
-
法庭上作虛假陳述 法院判決處以罰款
已是最后一篇
-
法庭上作虛假陳述 法院判決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