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大字報泄私憤 損人名譽受罰
因瑣事對曾經的同事進行惡意詆毀,隨處張貼大字報。近日,察布查爾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案件,該案最終經法庭調解,被告雷某在法庭上向原告岳某賠禮道歉,并給付精神撫慰金4000元。
原告岳某與被告雷某同是本縣一間咖啡吧的員工,一起工作近10個月,工作期間雙方沒有矛盾。被告在今年5月中旬被老板辭退后,雙方也沒有再聯系過。2015年8月間,原告無意中在所在村子中心的一處電線桿上發現一張毀壞其名譽的大字報,上面書寫著毀壞其名譽的內容。9月份,在岳某工作咖啡吧的卷簾門上、墻體等處發現了毀壞其名譽的大字報。原告遂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民警通過監控鎖定大字報確系被告張貼。被告到案后認可是其所為,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證書,保證以后再不做毀壞原告名譽的事情。
2015年10月29日,原告岳某以被告雷某肆意捏造、歪曲事實,破壞其名譽,給其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察布查爾縣人民法院提起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0 000元。立案審理后,通過法官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了協議,被告雷某當庭向原告岳某賠禮道歉;并約定于2015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賠償原告岳某精神撫慰金4 000元。
至此,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圓滿結案。雷某是一名40歲的中年男子,不能理智穩妥處理瑣事,而選擇通過這樣的方式發泄私憤,害人又害己! (察布查爾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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