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女生王某通過社交軟件認識了被告人關某。然而令王某沒想到的,這是她一切惡夢的開始。與關某相約見面當日,關某便與其好友甘某對王某實施了輪奸。事后,關某多次邀約王某,與多名好友對王某實施強奸。近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五個月,被告人孟某十年零五個月,被告人關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八年零五個月,被告人張某乙有期徒刑五年零五個月。
2014年8月,正在上初二的王某通過社交軟件聊天認識了關某,并相約見面。見面時關某叫上了自己的好友甘某,三人一起到七里寺游玩、吃飯。天黑后王某提出回家,但關某和甘某以車燈損壞不能夜間行駛為由將王某誘騙至民和縣滿坪鎮一家春旅店內,二人采取脅迫手段,先后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系。
同年9月20日,甘某發信息給王某,約到民和縣帝豪賓館房間內見面,王某去后發現賓館內還有馬某,又脅迫其先后與甘某、王某發生了性關系。
同年9月27日,甘某將王某約至西寧市城東區自己的出租屋內,飯后又將王某帶至西寧市海東花園附近張某甲的出租屋內,當時屋內還有孟某、張某乙。到達出租屋后,甘某就與王某發生了性關系,之后張某乙進入臥室掀開王某身上的被子,意圖與王某繼續發生性關系,遭到王某的拒絕后離開。當晚,張某甲、甘某、孟某和王某四人同居一室,在次日凌晨5點左右,孟某與王某再次發生了性關系。
同年9月28日晚上,馬某在西寧化隆賓館附近的夜市上與王某相遇,并將王某誘騙至西寧市嘉禾賓館內發生性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甘某、馬某、孟某、關某、張某甲、張某乙違背婦女意愿,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上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各被告人的行為屬輪奸,且輪奸幼女,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各被告人在作案過程中所起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甘某對同一幼女奸淫多次,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甘某、張某甲歸案后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甘某、馬某、孟某、張某甲、張某乙、關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五個月,被告人孟某十年零五個月,被告人關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八年零五個月,被告人張某乙有期徒刑五年零五個月。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利用網絡聊天,欺騙被害人與其見面,并脅迫被害人,對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強奸、多人輪奸的惡性案件。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對“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刑法和司法解釋無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長時間對同一婦女多次實施強奸的,一般認定為“情節惡劣”。本案中根據甘某、馬某、孟某和關某對被害人實施多次強奸的具體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本案為一起典型案例,各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應更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法律知識教育,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早日將不法分子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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