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春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
去年2月19日,家住哈爾濱香坊區的張欣(12歲),到伊春串親。那天,當她從市中心區某小區3號樓經過時,被樓頂掉落的冰溜子砸傷頭部。隨后,張欣被送到伊春林業中心醫院診治,經診斷,張欣傷情為頭部開放傷,顱骨凹陷骨折,硬膜外水腫,腦挫裂傷。張欣住院治療12天,發生醫療費19974元,護理費1885元,伙食費補助費360元,交通費36元,合計損失為22255元。
就以上損失,原告與被告協商,被告拒絕賠償。
無奈,原告父親依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起訴至法院,請法院支持訴訟請求。
無訴訟主體,如何審理?
法院開庭后,一個令人意想不到的情況發生了,這是區法院民一庭從未遇到的情形,誰是被告?沒有訴訟主體,案件如何審理?
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某物業公司張經理在答辯狀中認為自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因如下。
一、該物業公司4年前已被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法人代表。
二、該小區1—4號樓的業主從2009年至今,沒有交過一分錢的物業費,已經處在棄管階段。至于棄管的原因,張經理說,除了業主無人繳納物業費以外,就是屋面漏雨、墻面保溫受損、樓宇門全部損壞、院內道板破損嚴重等諸多需維修的因素,為此,該公司曾于2013年向市建設局物業科申請大型維修資金,被告知該小區1—4號樓維修資金極少,不能申領。無奈,該小區形成棄管狀態。
為何該公司目前還在行使物業公司職責,對于法官的質詢,張經理回答,這是因為在創衛工作中,應區政府的要求,該物業進行無償的服務。每年給環衛處垃圾清運費1萬元,還專門配備兩名保潔人員,人員工資3.7萬元。這些費用均由該物業公司承擔。對于一期的業主,該公司是無償為業主服務的。
張經理認為,除了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還有一個成為被告更冤的理由。本來樓頂是由國家規定設計的,特別是北方,因為要防備冰溜子等傷人,建頂樓是帶天溝的,天溝是用于排水和防冰溜子等傷人用的。
但不知何時,該3號樓出現了私扒亂建現象,6樓業主根據自己需要,破壞了原有的設計,把天溝給改建了,接了鐵瓦。張經理說,對于業主私自接改建一事,該物業公司一直不知情,就是知道,因為沒有執法權,也沒辦法制止。因為業主的私扒亂建,造成女孩張欣被砸傷,該責任物業公司無法承擔。
女孩權益誰來保護?
該物業公司因為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就不能作為實際意義上的被告出庭,沒有訴訟主體,就無法開庭,就無法結案,那么,女孩的權益誰來保護?
看起來,此案進入了“僵局”,但法官沒有就此“棄管”,而是開始進行了推心置腹的調解,主審法官感覺原告代理人有調解意愿,出庭的被告也表示在能力范圍內愿意賠償,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主審法官感到如果不當庭調解,很難達成一致,雙方既然都有調解意愿,趁熱打鐵,也許能收到較好的效果。
時間已近中午了,法官放棄午間休息時間,與雙方當事人就調解事宜進行充分協商,經法官在雙方當事人中反復做工作,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斡旋,終于達成一致,被告答應一次給付原告各項賠償費用。
雙方對結果都很滿意,原告得到了自己的賠償,避免了時間的拖延和即使勝訴也拿不到賠償的風險,被告也對一次性解決表示接受。一個人身損害糾紛案件在和諧的氣氛中得以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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