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對社會應有更多的責任擔當。如果助漲“有罪推定”,助漲不信任和懷疑情緒,公益機構式微的結果是社會凈福利的受損,尤其是弱勢群體福利的衰減 2012年歲末對中國公益組織來說,又是一個遭網絡和媒體密集炮轟的時期,其慘烈度不亞于2011年下半年郭美美事件對眾多知名公益機構的橫掃。 公益慈善事業離不開輿論監督。郭美美事件以來,多家公益機構亡羊補牢“自救”,通過制度建設引入監督機制,努力增強透明度和公信力。對公益機構修復形象的努力,應該給予肯定。 更重要的是,監督和批評不應該是有罪推定式的批判。事實上,進入新世紀以來,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出臺及管理監督的常態化,使中國公益機構總體上在朝更加透明規范的道路上前行,而不是一些網民所猜想的中國基金會運作不透明、腐敗叢生、貪污盛行。 中國從第一家基金會成立至今也不過才30年,對于一個正在成長的行業,需要監督,但切忌一棍子打死式的批判。一些網絡和媒體,往往依據個別網友不負責任的爆料,未經核查就進行大規模傳播,并隨意把“貪腐”、“挪用善款”、“洗錢”這樣一些罪名強加之上,把一些工作失誤放大成犯罪;而一些所謂的“評論家”被網絡的驚人標題吸引,也不做調研,僅憑網絡上的一些未經證實的報道,就開始站在道德制高點上進行審判。最后,盡管被爆料的機構作出真相解釋、第三方機構發布調查結論,但這時該話題已經不是媒體和公眾的關注熱點,最后的結果是真相被淹沒,公眾記住更多的是謠言。 當然,我們不能為公益組織的錯誤辯護,犯錯了就要被問責,但是犯錯和犯罪完全是不同的概念,“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公益組織也是社會公器,大家有監管的責任,也有呵護的責任。汪洋在廣東省委書記任上曾對東莞坤叔公益團隊登記無門做個批示:我們不能對公益組織在成立時就搞“有罪”推定。那么,在對公益組織進行監督批評時,同樣也不能搞“有罪推定”,在事實沒有查清之前,要慎用罪名進行輿論審判。 媒體對社會應有更多的責任擔當。如果助漲“有罪推定”,助漲不信任和懷疑情緒,公益機構式微的結果是社會凈福利的受損,尤其是弱勢群體福利的衰減。(文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