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慈善不能僅止步于“捐”
深圳一個家庭自1993年始,資助1名井岡山貧困小學生,直到他初三畢業。后來孩子到廣東打工,見面聊天時,孩子說“謝謝阿姨每學期提供的40元生活費”,捐助人頓感驚訝,寄給孩子的至少是10倍!而且寫給孩子的信也從未被收到。(3月10日中國網) 捐款縮水的事已不再是新聞,但是400元的捐款到受助者手里只有40元,還是讓公眾吃驚不已。經手單位不但沒有支持他人的慈善行為,反而壓榨捐款,從中獲取驚人比例的灰色收入,為何會這樣?老生常談,慈善要達到預期的結果必須要監管與透明。沒有公開透明,沒有監管,慈善寸步難行。但現實是,期望從法律和制度上實現公開透明和對經手單位的監管,還有太多的路要走。 慈善路難走,但慈善心不死,個人慈善怎么才能得到保障?沒有監管是不能指望這些經手單位“為人民服務”的,個人慈善要得到保障,需要的不僅僅是一個捐款行為,更需要慈善個人在許多環節上親力親為。也許是出于對經手單位的信任,或者是自己太忙,深圳的這個家庭并沒有對自己的慈善行為給予足夠的關注和重視,連捐助對象是男是女都不知道,這是不完全慈善行為。 在慈善經驗豐富的西方國家,慈善個人對自己參與的慈善組織的行為或者自己獨立的慈善行為都十分重視,會主動充分地了解和關注整個慈善過程,走訪自己的慈善對象,讓自己成為慈善行為的監管者。而在我們這里,很多捐助者有愛心,行善舉,但往往捐完錢就了事,對結果一無所知。捐助者應當持續關注捐助結果和捐助對象,對自己的慈善行為負責,而不是僅止步于“捐”。 做一個善良的慈善人,做一個有心的慈善人,要愛心,也要細心和持續的關心。(任豪) |
責任編輯: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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