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借據時并未約定利息,債務人逾期未歸還本金,可請求逾期利息嗎?目前,廣東省韶關中院審理一起公民之間定期無息借貸糾紛,判決支持原告訴被告歸還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
2012年10月26日,被告黎某向原告黃某借款75600元,并立下借據,約定于2012年11月26日還清。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黎某立即歸還借款本金75600元及利息1370.67元(計算至起訴日止,之后計至還清之日止)給原告黃某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廣東省韶關中院審理認為,原告黃某與被告黎某雙方借貸行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受到法律保護, 被告黎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給原告黃某,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黃某請求被告黎某歸還借款本金75600元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雙方沒有約定支付利息,因此,對于原告黃某要求被告黎某支付利息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黎某未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應當向原告黃某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黎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黃某借款本金756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2年11月2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所規定的同類貸款利率計至清償之日止)。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也沒有損害第三人、國家的利益,因此,原、被告借款關系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按照約定期限返還借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不一定都要支付利息,當事人可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能約定不支付。當事人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無償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貸款人支付利息?!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就是還款付息,未按期返還借款的,是一種嚴重違約的行為,會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因此,借款人應當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出借人請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的借貸關系成立,被告黎某逾期未返還借款,構成違約,被告黎某應返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給原告黃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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